延期交房的例外情况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5-01-09 16:31) 点击:269 |
延期交房的例外情况 原则上,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。但在下列情况下,不构成延期交房: 一、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十七条: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能免除责任”的规定,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,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,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。但是,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,否则构成延期交房。 二、因重大规划、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规划包括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。《商品房销售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、设计建设商品房。商品房销售后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、设计。” 原则上,出卖人在开始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已经完成项目的规划及设计方案,并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。对买受人来说,规划、设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规划确定的是房屋乃至整个小区整体的环境和格局。 一旦规划确定,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的周边环境就有了可以预期的发展。因此,确定的规划、设计方案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而订入合同。合同订立后,房地产开发企业(出卖人)擅自变更规划、设计的,应视为严重违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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